保管合同规定:寄存人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视为保管;可以是有偿或无偿合同;自交付时成立。寄存人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但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寄存人需支付保管费及告知义务,保管人需妥善保管标的物、不使用保管物、返还标的物及孳息,履行通知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包括:
1、当寄存人在保管人处进行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时,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则视为保管;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或无偿的;
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下,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只转移了对保管物的占有权,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然而,特殊保管合同,如消费保管,另当别论。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告知保管人物品的情况。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当第三方主张权利时,保管人需履行以下义务:
①如果第三方对保管物主张权利,则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②如果第三方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对保管物提出扣押申请,则保管人需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在保管期间,若因保管人的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或灭失,则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造成的,则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该内容由 任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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