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社会不接受,不能接受社区矫正,是不能判缓的。不接受须有不能接受的条件与理由,如果理由成立则有判处狱内服刑或拘役的可能,但要是理由不成立时,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通过调查评估后会提出意见的,同时会采取行政措施协调相应的社区接受的。而且社区矫正工作属于司法所实施,与社区有关系也不是社区说不接受说可以不接受的。
《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矫正期满前三十日由本人作出书面总结,由司法所出具相关考核鉴定材料,依照法定程序终止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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