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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支付分包单位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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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导致 生产安全事故 的发生,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义务:“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 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采集者退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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