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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设用地的基本流程

来源:汇意旅游网

建设项目需按法规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需进行审查和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有偿使用土地需签订合同,划拨使用土地需获得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者应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只需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法律分析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结语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范围应依法申请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需按规定办理。建设单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审核、批准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应签订合同,划拨使用应核发决定书。土地使用者应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对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只需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请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土地使用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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