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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离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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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 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 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 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 劳动法 自动离职的规定

法律客观: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 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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