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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还是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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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边球”现象构成高利转贷罪。一些企业为减少利息损失和获取利益,将未投入使用的贷款资金借给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尽管企业在贷款时没有转贷牟利的意图,但这种行为已经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律分析

应属于结果犯。当前存在一些企业打“擦边球”的现象,即从银行贷出资金后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为了减少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这些企业就将贷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虽然这些企业在贷款时并未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是后来其将贷款擅自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已经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符,构成高利转贷罪了。

拓展延伸

结果犯与行为犯:界限与责任

结果犯与行为犯之间的界限与责任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结果犯是指那些因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而被追究责任的人,而行为犯则是指那些因其行为本身而被追究责任的人。在法律上,界定结果犯和行为犯的界限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对罪犯的定罪和量刑。结果犯强调的是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而行为犯则更注重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在界定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主观意图、行为的预见性、行为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因此,界限与责任的界定需要法律界和学者们的深入研究和讨论,以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结语

结果犯与行为犯之间的界限与责任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结果犯是指那些因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而被追究责任的人,而行为犯则是指那些因其行为本身而被追究责任的人。在法律上,界定结果犯和行为犯的界限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对罪犯的定罪和量刑。结果犯强调的是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而行为犯则更注重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在界定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主观意图、行为的预见性、行为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因此,界限与责任的界定需要法律界和学者们的深入研究和讨论,以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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