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如下: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账单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程序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
4、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对验资,短期内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然后立即转出,公司没有实际使用资金进行经营;
6、未对投资净资产进行审计,只对投资者提供的少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进行验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