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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认是一裁终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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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确认不是一裁终局,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仲裁的由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中国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曾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950年劳动部发布过《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采用协商、调解、仲裁和人民审理等程序处理劳动争议。1956~1986年改用来信来访制度处理劳动争议。这带来诸多问题:浪费人力、物力和使纠纷久拖不决。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后,劳动争议不断增加。1987年7月,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了在国有企业中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劳动争议大量增加,1993年7月,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扩大到了各种性质的企业之中。现如今,劳动仲裁的处理范围主要有: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该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审判。1994年7月5日,全国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劳动法》,在第10章《劳动争议》内肯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各项内容,并特别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再通过仲裁、审判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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