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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儿子名义买的房夫妻离婚后怎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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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1、以儿子的名义买房如果是赠与儿子的,则离婚时无法双方无法分割房子,这是儿子的财产。2、如果在父母购买时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向将房产过户到父母名下,再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以父母名义买的房怎样度额定归属

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以父母名义购买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以孩子名义买房离婚时夫妻俩可以分割吗

法律咨询解答

以孩子名义买房离婚时夫妻俩不可以分割。

一般情况下,以孩子名义买的房屋,即房产登记在孩子的名下,所以该房产属于孩子的合法财产,可以不参与父母离婚财产的分割。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主体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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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共同债务的分割

你好,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或在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欠缴的税款等。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但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对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连带的清偿的责任,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资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财产。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以孩子名义买房离婚时夫妻俩可以分割吗

以孩子名义买房离婚时夫妻俩不可以分割。一般情况下,以孩子名义买的房屋,即房产登记在孩子的名下,所以该房产属于孩子的合法财产,可以不参与父母离婚财产的分割。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主体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离婚时一方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公司如何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是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在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谐稳定处理。在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实践中如下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经转化为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若该方不愿意承受出资额成为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时,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一方预付,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则人民法院可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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