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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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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承受的某种不利和法律后果,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作为一种履行职务行为,民航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相关管理制度,要接受民航部门的行政处分,从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众所周知,航空公司由于航班延误或飞行事故应当向乘客承担民事责任,而民航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造成乘客人身财物损失的,乘客同样可以要求其承担自身的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飞行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根据具体情况,民航人员还应承担其他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四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一)机长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检查而起飞的;
(二)民用航空器违反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未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飞越城市上空的。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未经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许可进行飞行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对该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第二百零八条 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有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一)在执行飞行任务时,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二)民用航空器遇险时,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离开民用航空器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飞行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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