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案件立案困难,需等待警方破案。如有新证据,可协助警方加快破案进程。网络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参照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分析
一、网络诈骗案立案了一直破不了怎么办
1、立案后侦破不能,只能耐心等待警方破案;
2、如果有新证据,可以提交给警方,协助警方更快破案。
二、网络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网络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可参照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惩罚:
参照《刑法》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案揭秘:追踪幕后黑手的关键线索
《网络诈骗案揭秘:追踪幕后黑手的关键线索》是一个关于揭露网络诈骗案的深度调查报道。在这个案件中,多起网络诈骗事件一直未能得到破案,然而,通过对各个案件的细致分析和线索的搜集,我们终于找到了关键的线索,可以追踪到幕后黑手的身份。这个线索的发现将为警方提供重要的调查方向,同时也为受害者和公众揭开了网络诈骗案的。我们将深入挖掘这个线索,追踪幕后黑手的行踪,并通过详细的调查报告向公众披露,以期揭示网络诈骗案的内幕,保护更多人免受网络诈骗的伤害。
结语
通过本次深度调查,我们成功找到了追踪网络诈骗案幕后黑手的关键线索。这一发现将为警方提供重要的调查方向,同时也为受害者和公众揭开了网络诈骗案的。我们将继续追踪幕后黑手的行踪,并通过详细的调查报告向公众披露,以期揭示网络诈骗案的内幕,保护更多人免受网络诈骗的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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