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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适用于什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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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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