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饭店拆迁,对经营者的补偿包括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地上物即饭店、餐饮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搬迁费用;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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