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涉嫌侵权人未提供或者真实有效地提供可用于核实其非法经营金额的信息,一般不能判断为非法经营金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应当结合其他情形综合考虑,如涉嫌侵权人是否有侵权记录或者重复侵权,或者由产品的上级供应商或者下级销售商或者代理人证明其是否生产或者销售过侵权货物;二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条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仍要认真调查,严格取证,尽量核实涉嫌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金额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那么此处的“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应如何理解呢? 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中,一些侵权人通常采取不开据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在销售现场仅摆放几份侵权商品样品等手段,隐瞒侵权真实情况,给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规避法律、逃避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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