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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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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一、合同约定中需要具体规范的内容

合同履行规则还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它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主体适当;

2、履行标的适当;

3、履行期限适当;

4、履行方式适当;

5、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

6、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7、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8、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二、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是: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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