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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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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按所在单位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按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晚育的,产假视作出勤,不影响全勤评奖和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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