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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怎样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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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奸罪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主观上都有违反女性意志强制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采取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强制性地与女性性性交的行为,其犯罪构成都是主观强奸故意和客观强奸行为的统一。

2、强制猥亵妇女罪主观上有追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觉刺激的动机,有时也有强奸的故意和目的,但绝对不是违反妇女意志强制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有暴力、恐吓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也有强奸行为区分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应根据两者各自的主客观要素和特点,贯彻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3、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者采取暴力手段,并且明显具有奸淫的故意性和目的时,不容易只从客观形式上区分是强奸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两者的关键是看行为者是否违反了女性的意愿强迫强奸的故意和目的。两者的客观行为表现相似,但绝对不同。强奸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的过程中,必然要用语言、动作来表达强奸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制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制性交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必然要实施强制性交的行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者在猥亵中或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制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受害者不同意就放弃,没有强制性关系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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