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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个月薪资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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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第十三个月工资属于奖励性工资,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在人社局批准审查后才能发放。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因处分立案审查考核不定等次人员不发放。

3、6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不发放。6月30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必须发放。

4、全年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超三个月人员的不发放。

5、新招聘人员折半发放。

6、人才交流中心重新上岗人员折半发放。

7、离岗休息人员必须发放。

8、第十三个月工资将放入绩效工资总量中,按有关规定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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