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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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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企业进行 清算 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 1、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 2、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 企业清算 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清算所得按照 合伙企业 的全部清算所得和 合伙协议 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清算所得和 合伙人 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目仍然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清算所得应当扣除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这是因为在计算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时,不论当期实现的利润是否进行分配,均包括企业已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所以,在计算清算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剔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规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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