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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是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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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如下:
1、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2、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4、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5、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6、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法律客观: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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