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与购房合同有明显区别。买卖合同只涉及买卖双方,而居间合同涉及买卖双方和居间人。买卖合同是双方直接达成协议,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代替委托人履行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仅表示购房意向,而购房合同直接达成一致。如果没有购房合同,居间协议自然解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所有权给买受人并支付价款的合同,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提供合同机会或媒介服务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不是购房合同。
两者是有区别的。两者的区别如下:
(1)买卖合同只有双方当事人,而居间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三方当事人。
(2)买卖合同是买方与买方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无论是签定合同或者购房款的支付均在双方之间完成,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代替委托人完成合同的履行,无需当事人自己完成。
(3)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仅表示有购房的意向,后者是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签定,居间协议自然就解除了。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拓展延伸
房屋居间合同的法律地位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别
房屋居间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地位上存在一定的区别。首先,房屋居间合同是指由中介机构或个人作为居间人,协助买方与卖方进行房屋交易的合同。它的主要目的是促成房屋买卖交易,但并不直接涉及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相比之下,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与卖方直接达成的涉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合同。
房屋居间合同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居间人的责任和义务方面。居间人有义务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咨询。如果居间人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地位更加重要,因为它直接涉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并且双方需要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合同的内容存在争议或违约行为,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综上所述,房屋居间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地位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房屋居间合同主要是作为一种居间服务合同,帮助买方与卖方达成房屋交易,而房屋买卖合同则直接涉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结语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与购房合同有明显区别。买卖合同只涉及双方当事人,而居间合同涉及买卖双方及居间人三方。买卖合同是直接买方与卖方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而居间合同则由居间人代替委托人完成合同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仅表示购房意向,而购房合同直接达成一致。若购房合同未签订,则居间协议自然解除。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并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等条款。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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