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管辖应遵循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都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管辖地;未登记的,则以实际所在地为管辖地。
法律分析
可以,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拓展延伸
合同管辖权争议:有效性的法律考量
合同管辖权争议的有效性是一个法律上需要仔细考量的问题。根据国际私法和国内法规定,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这种约定是否有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首先,管辖约定应当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欺诈。其次,管辖约定应当是明确和具体的,不能存在模糊或含糊不清的表述。此外,管辖约定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最后,管辖约定的选择应当与合同争议的实质联系紧密,以保证争议能够在合适的法院得到解决。因此,在评估合同管辖权争议的有效性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管辖权争议的有效性需要满足法律要求,包括双方自愿、明确具体、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