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以便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时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单位也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赔偿。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具有公法性质。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工伤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赔偿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为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以便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时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单位也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具有公法性质。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工伤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
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事故能要求哪些赔偿
工伤赔偿包括:
(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七)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三、精神赔偿的特征
1、请求权的专属性。所谓请求权的专属性,指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能由受害人来行使,一般不可以让与或者继承。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常依附于特定受害人的特定权利,只有在其特定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我国《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权利,他们都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在原权利具有专属性的前提下救济权利也有一定的专属性。
2、精神损害赔偿因素的多元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所考虑的的因素有很多。第一,从赔偿标准看,就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第二,从基本结构上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还应根据人身权益、财产权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考虑。第三,从主观要件上看,还应该根据加害行为与受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是过失来判断。第四,从侵权行为发生的本身看,侵害的地点、场合、时间、手段等均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拓展延伸
工伤保险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探讨
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受到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然而,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身影逐渐显现出来。那么,工伤保险与精神损害赔偿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呢?
首先,工伤保险与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工伤保险主要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劳动者提供受伤后的医疗救治、工伤补偿以及失业保险等;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主要适用于因人身损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的赔偿。
其次,工伤保险与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工伤保险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规范,而精神损害赔偿则主要依据《民法典》进行规范。在精神损害赔偿的纠纷中,受伤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损害与对方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争议。有些观点认为,工伤保险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完全替代工伤保险的赔偿方式;而另一些观点则认为,工伤保险与精神损害赔偿存在本质区别,不应相互替代。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与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虽然工伤保险与精神损害赔偿在某些方面有重叠之处,但两者的法律适用和制度安排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在处理工伤保险与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依法合理地进行处理。
结语
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具有公法性质。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护理费等。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民事法律制度,其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考虑赔偿标准、基本结构、主观要件和侵权行为本身等因素。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单位也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