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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鉴定需要遵循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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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的主旨是介绍了伤残鉴定的具体流程,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以及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补充鉴定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而复核鉴定可以由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具相应的司法鉴定文书。

法律分析

伤残鉴定具体流程为:

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结语

伤残鉴定具体流程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以及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进行复核鉴定。最终,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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