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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无罪辩护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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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无罪辩护的关键点有四个:一是行为人具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采取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三是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四是诈骗罪主观方面存在犯罪

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无罪辩护的关键点有哪些?

1. 行为人具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能认定其有诈骗罪的主观故意。

2. 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采取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3. 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 诈骗罪主观方面存在犯罪故意与犯罪目的问题,司法实务中,不能将故意等同于犯罪目的。成立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有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同时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此即目的犯构罪的特殊要求,亦符合该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故,若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在我国,诈骗罪属于严重侵犯财产类犯罪,严重程度等同于盗窃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量刑,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在诈骗罪的认定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至关重要。如果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只是出于无知或疏忽导致被害人受损,那么就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其次,诈骗罪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会变得更加关键。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仍然实施诈骗行为,那么就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反之,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而只是因为疏忽或无知导致被害人受损,那么就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另外,在诈骗罪的量刑方面,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也会影响判决结果。如果行为人属于弱势群体,例如老年人、残疾人或家庭贫困人员,那么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之,在判断诈骗罪是否成立以及如何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以及诈骗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如果行为人涉嫌诈骗罪,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结语

诈骗罪无罪辩护的关键点包括行为人具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采取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主观方面存在犯罪故意与犯罪目的问题,司法实务中,不能将故意等同于犯罪目的。若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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