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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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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6)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7)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其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机动车的相关情况不符的不予通过检验。

(8)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见《实施条例》第16条]

《实施条例》第16条: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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