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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可以公证什么?

来源:汇意旅游网

公证处职能:

1、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件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公证处可以公证的包括可以进行公证的范围比较多。合同内容、遗嘱内容、财产分割、关于继承、收养关系等都可以进行公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公证需要向公证处提交相关的材料。公司章程、学历学位、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保全证据等也可以进行公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进行公证的,可以进行公证。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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