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为规范宗教院校管理,促进宗教院校健康发展2、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3、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
法律依据: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院校管理,促进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宗教院校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宗教教育学历适用于宗教界内部。
第三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全国性宗教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地方性宗教院校。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Copyright © 2019- hids.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80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