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如果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也可以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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