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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主犯及从犯被判多少年?

来源:汇意旅游网

诈骗案主犯从犯判刑根据具体情节,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诈骗案主犯从犯认定可从犯意、共谋、行为强度等方面考虑。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要件,需具备直接故意、非法占有财物目的、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法律分析

一、诈骗案主犯从犯判多少年

诈骗案主犯从犯判多少年要看具体的诈骗情节,总的来说,《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二、诈骗案主犯从犯如何认定

诈骗案主犯从犯可以从如下角度来认定:

1.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2.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在诈骗案中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视为从犯。

三、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

诈骗有以下四个犯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结语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案主犯从犯的刑期判定需考虑诈骗情节的具体情况。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判决可以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并可能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从犯的认定,可以从提出犯意、共谋中的角色、参与程度和行为强度等方面进行判断。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且必须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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