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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的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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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标准及程序。批捕标准包括多次流窜或结伙作案,公安机关需提请逮捕书并移交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可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由检察长决定批捕。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并通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需说明理由,如需补充侦查应通知公安机关。其他法条规定了逮捕时间限制及特殊情况下的延长。逮捕是紧急措施,需符合一定标准。

法律分析

一、检察院批捕的标准是怎样的?

检察院批捕的标准是多次作案流窜作案或者是结伙作案的类型的人员可以提请批准逮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其他法条规定。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日常生活当中,大家对于检察院进行批准逮捕,可能会存在着一些疑问,因为毕竟对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进行批准逮捕,可能会耗费一些人力物力,这就要求了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够进行,所以主要还是因为存在着一些紧急的状况,不得不进行这样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

结语

检察院对于批准逮捕的标准主要包括多次作案、流窜作案或结伙作案的嫌疑人。在审查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决定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并通知检察院。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如果不批准逮捕,检察院应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同时通知公安机关。逮捕前必须达到一定标准,以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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