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1.保证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
3.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
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1.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
2.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4.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
5.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
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