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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细则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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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各类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不仅限于国有企业。该法明确了企业法人破产的界定、破产宣告通知的时间规定、清算组的职责、和解协议的效力、抵押物的处置以及破产财产的偿付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主动申请破产还债。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财产将按照一定顺序清偿债务。

法律分析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及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等,均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对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未作规定,为使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更为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法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企业法人破产的界定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二、企业法人破产宣告通知的时间规定。企业法人破产由人民法院公告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三、关于清算组。清算组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成立,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四、关于和解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宣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五、关于抵押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己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六、破产财产偿付的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效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还债。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照比例分配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适用范围和程序。企业法人破产的界定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可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清算组在人民法院组织下成立,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工作。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具有法律效力。在破产财产偿付顺序中,优先清偿职工工效、劳动保险费用和税款,其余破产还债按比例分配。这些规定为企业破产还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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