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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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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为实际出资人不在股东名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才能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应记载股东的姓名、出资额等信息,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董事、监事有权提起诉讼,但若拒绝或未及时提起诉讼,股东可为了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侵犯公司权益的情况,股东也可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实际出资人也就是隐名股东,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实际出资人没有在股东名册中,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实际出资人作为隐名股东,并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因此无法行使股东权利,也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可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会未履行职责,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提起诉讼。此外,如果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股东也可以按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二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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