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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工伤赔偿纠纷怎样处理

来源:汇意旅游网

在处理工伤赔偿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多个方面,如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30天内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可以在工伤发生后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作认定后,申请劳动力认定,确定障碍等级。有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再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分析

在处理工伤赔偿纠纷时,您可以与相关使用者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

2、申请调解: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赔偿事宜,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劳动仲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也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

提起劳动仲裁,首先应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30天内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可以在工伤发生后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作认定后,申请劳动力认定,确定障碍等级。有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再申请劳动仲裁。

4、提起诉讼: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向二审法院上诉。

二、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1、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如治疗费、挂号费、药费、住院费用和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以及到外地就医的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报销。

2、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治疗工伤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3、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其实也就是工伤事故当中关于对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家属的赔偿,在双方之间产生的一种纠纷。现实中,这样的纠纷是大量存在的,而对于工伤职工一方来讲,就很有必要知道该怎样处理此类纠纷。希望以上的内容,可以为工伤劳动者及家属提供有效帮助。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遇到工伤赔偿纠纷怎样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拓展延伸

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患病。当发生工伤事故后,受害方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产生赔偿纠纷。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害方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如用人单位与受害方对事故责任划分存在争议、赔偿金额不够等,可能会导致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发生。

对于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多种方式。首先,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与工伤有关的证明材料。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提供材料,则工伤认定申请将被驳回,受害方也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其次,若用人单位与受害方就工伤事故赔偿达成协议,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应当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确认,并在协议生效后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调解,并作出裁决。

最后,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受害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受害方应提供与工伤有关的证据,如医疗证明、工资单等。法院在审理案件后,依法作出判决,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对于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多种处理方式,以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受害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如遇到工伤事故,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案,并尽快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

结语

在处理工伤赔偿纠纷时,您可以与相关使用者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赔偿事宜,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提起劳动仲裁,首先应该申请工伤认定。有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再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向二审法院上诉。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工死亡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您遇到工伤赔偿纠纷,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寻求相关专业人员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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