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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哪年开始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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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是中国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颁发的身份证明性证件,第一阶段采用印刷和照相翻拍技术塑封而成,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15位编码。1995年7月1日起启用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采用全息透视塑封套防伪。1999年10月1日起,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身份代码是唯一的、终身不变的。2004年1月1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开始换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已经于2013年1月1日正式退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但不发下列人员居民身份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

(二)服现役的人民军人和人民武装;

(三)依照法律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限。在民族自治地方,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五条 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年满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五周岁以上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五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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