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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如何应对一房二卖?请律师出谋划策

来源:汇意旅游网

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及购房者的维权方式。对于两份未登记的合同,按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履行;若一份已登记,另一份未登记,已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第一个买房人已过户后再次卖房无效。购房者可依法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最高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对非开发企业的违约者,可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发生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三)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二、遇一房二卖时购房者怎么维权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一房二卖”,应依《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卖房者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人,对其违约的处理与法律适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处理应以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这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结语

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未办理登记且未交付的合同应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为优先履行标准。若其中一份已进行过户登记,另一份未登记,则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再次卖给第二人的情况下,出卖人已无所有权,第二次卖房无效。购房者在遇到一房二卖时可以维权,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卖房者,应以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为基础,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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