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如果要在纳税前扣除存货损失,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实际损失,二是已经计提了相应的准备。同时也需要注意存货损失的计提方法和会计核算处理。存货损失是企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存货毁损、灭失、降价和过期等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存货损失属于普通扣除项目之一。但是,存货损失享受税前扣除的前提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了实际的损失,且这些损失是能够证明和计算的;二是企业必须已经按照规定计提了相应的准备。对于存货损失的计提方法和会计核算处理,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执行。具体来说,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存货损失的计提方法、存货评估基础和计提比例等,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在享受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同时,企业还应当履行纳税申报和税务缴纳等相关义务,确保符合税收法规要求。如何避免存货损失?为避免存货损失,企业应当加强对存货管理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存货采购计划、库存周转计划等。此外,企业还应当注意及时处理存货滞销和过期等问题,以避免存货毁损、降价、灭失等风险。存货损失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之一,如果企业想要在纳税前扣除存货损失,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同时也需要注意存货损失的计提方法和会计核算处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制定合理的库存管理制度,避免存货滞销和过期等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减除不征税收入和费用的数额,以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问:我 公司 是 外资企业 ,有几笔应收账款产生了坏账,收不回来了,已在2013年度列入坏账,请问要在年度结束后多长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规定:“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清单申报 企业发生属于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在 企业所得税 年度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交《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及明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 申报的附件。 专项申报 企业发生属于2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的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按照资产损失类别逐笔填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明细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25号公告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附件。企业附送的资料应附上目录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 债务人 破产清算 的,应有人民 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 仲裁 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 营业执照 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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