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教育法的特征: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一、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3、教育的民主性原则。4、教育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二、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保障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第九,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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