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教育法的特征: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一、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3、教育的民主性原则。4、教育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二、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保障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第九,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立法宗旨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立法宗旨,即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对于企业法的立法宗旨,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作了说明,就是“为了规范企业的行为,保护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规定表明,企业法的立法宗旨有三:一是规范企业的行为;二是保护合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规范企业的行为。作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企业需要按一定的方式进行人员结合和资产组合,并按一定的原则调整内外部关系及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从十余年企业恢复发展的经验来看,由于缺乏全面具体的规则,企业的各种关系调整和生产经营不够规范。特别是目前正式以合伙名义出现的主要是私人性合伙,这类企业随意性较大,今天合,明天分;上月设立,下月撤销;在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相互关系不顺,合伙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生产经营掺杂使假、坑蒙拐骗、以次充好 欺骗消费者 的现象也不鲜见。为扭转企业的这些不正常现象,促进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必须对企业的组织管理、内部关系及经营活动准则进行必要的规范。为此,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本法所要达到的首要目的。关于保护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企业与合伙人分别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他们既有共同的利益,也有各自的利益,这些利益不仅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而且牵连到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整个社会环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对企业重视不够,对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利益保护不全面,例如我国的自然人与法人都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企业既不是法人,也有别于自然人,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何,无从界定。又如过去我国刑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侵占企业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企业招用的职工侵占企业财物的,即使数额很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无法可依也只作为经济纠纷处理。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一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随意到企业乱收费、乱罚款或者吃拿卡要的现象司空见惯,严重损害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利益。由于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利益涉及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从企业内部来说,某一个或几个合伙人的个人行为甚至企业招用人员的行为不轨都可能损害企业的利益,企业经营不当或多个合伙人串通也可能损害某个合伙人的利益。从企业外部来说,法律规定以外的各种对企业的干预和索取钱物行为都构成对企业及合伙人利益的损害。为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消除损害企业及合伙人利益的现象,全面保护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将其作为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关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是我国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随着市场成分的逐步扩大,其地位和作用将进一步扩大,规范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人的利益既能保证企业的经营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保证经济运转的正常有序,又能有效地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促使市场主体的发展和素质的提高,并以企业的经营效果满足市场需要,以至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法律客观:《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八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2种观点: 教育立法的特点如下所示:1、阶级性。教育法规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具有很强的阶级性。这是教育法规最根本的本质特征;2、教育法规的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无论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必须遵守,这反映了它具有全社会性;3、强制性。教育法规的实施具有强制性特征。教育法规把人民的教育意志提升为国家意志,违反教育法规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制定教育目的的基本依据是什么1、教育目的的制定受制于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2、教育目的体现了人们的教育理想;3、国家教育目的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基础上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进行规定的是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以上问题也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立法宗旨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和教育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目的包括:1、为了更好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民办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2、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使民办教育发展有法可依;3、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4、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和教育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目的包括:1、为了更好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民办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2、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使民办教育发展有法可依;3、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4、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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