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中国从法律上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是从1986年4月开始实行的。1986年4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首次把免费的义务的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适龄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9年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国家普及的义务教育是指初等义务教育,初等教育即小学教育,基础教育或称,是使受教育者打下文化知识基础和作好初步生活准备的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奠定基础。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奠定基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释义】本条是关于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和履行接受义务教育义务的规定。一、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义务教育既是国民教育,又是基础教育,因此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具有中国国籍,二是适龄儿童、少年。所谓国籍,是指自然人被确定属于某一国家成员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身份,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取得中国国籍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是定居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是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具有法定条件的,包括中国人的近亲属,或定居在中国,或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从某种意义上讲,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一项对内义务,国家履行这项义务的对象是该国的公民,换言之,对于外国公民,我国没有义务为其提供义务教育。适龄,顾名思义是指合适的年龄,即合适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这个年龄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下限年龄一般为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为7周岁。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适当延缓。对于适龄儿童、少年的上限年龄,义务教育法没有做出明文规定。考虑到义务教育的基础性和义务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对接受义务教育的上限年龄应作一定。对此,义务教育法作了间接的规定,即接受义务教育的必须是儿童或者少年。在实践中,初等义务教育的上限年龄一般为15周岁,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上限年龄一般为18周岁。二、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第一层意思是平等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即都能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我国的义务教育是向所有具有我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开放的,不管该适龄儿童、少年自身状况及家庭财产状况如何,其均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践中不能对女性或者少数民族或者具有宗教信仰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及学习歧视。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也必须贯彻该原则。民族平等、禁止民族歧视是我国重要的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对少数民族儿童、少年进行歧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社会团体和组织不能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社会和学校都不能以宗教信仰为由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进行不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_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四条_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要内容: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对均衡发展的规定:1、明确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各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2、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并特别强调了在保障农村、贫困和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要求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列入教育督导的内容之中;3、还提出了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城镇教师支援农村学校等措施,等等。这一法律还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特别关注和扶持。比如规定对流动人口子女要求地方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活费补助;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条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奠定基础。
第3种观点: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学生的义务,具体如下: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学校的义务有哪些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要内容: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对均衡发展的规定:1、明确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各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2、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并特别强调了在保障农村、贫困和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要求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列入教育督导的内容之中;3、还提出了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城镇教师支援农村学校等措施,等等。这一法律还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特别关注和扶持。比如规定对流动人口子女要求地方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活费补助;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条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奠定基础。
第2种观点: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学生的义务,具体如下: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学校的义务有哪些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属于教育单行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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