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教育立法的特点如下所示:1、阶级性。教育法规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具有很强的阶级性。这是教育法规最根本的本质特征;2、教育法规的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无论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必须遵守,这反映了它具有全社会性;3、强制性。教育法规的实施具有强制性特征。教育法规把人民的教育意志提升为国家意志,违反教育法规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制定教育目的的基本依据是什么1、教育目的的制定受制于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2、教育目的体现了人们的教育理想;3、国家教育目的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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