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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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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动产质权是现实支付交易的产权,由自己承担损失。 权利质权必须是财产权,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2种观点: 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如下: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质权的质物必须转移占有,实际交付到债权人手中才质权才能设立成功。而设立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还是债务人占有即可;2、标的不同。质权的担保标的是动产和权利,不动产只能设立抵押权,不得设立质权;而抵押权的担保标的是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3、担保效果不同。质权除优先受偿以外,因为是把质物转移给了债权人占有,所以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抵押权因为其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所以并不具有这样的效果。质权的成立需要符合哪些要件质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因为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出质的动产质权人原则上可以使用,因为民法典并无明文规定动产质权人不能使用该设有质权的动产。但如果擅自使用造成损害需要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有要求他人不得加以侵害的权利。根据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对于物权中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是物权本身的权能,不宜对它做时效约束其本身的属性,但是由于物权被侵害导致的请求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所以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3种观点: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具有的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一、动产质权纠纷发生的原因1、单证审查不全面,质物权属不清银行等出借人多看重仓单、提单等的效力,而忽视对购销合同、货款支付凭证等的审查,部分借款人借此将由自己占有,但属于他人的货物用于质押,日后易就质物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2、质押流程不规范,质权效力存疑按照法律规定,质权成立既要订立质押合同,也要交付质物。但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流程管控不严等原因,部分出借人在尚未占有质物的情况下冒然向借款人放款。日后一旦出借人向第三人转让质物,易就质权是否有效成立、质物所有权是否合法移转等问题发生争议。3、质物保管不善,损坏赔偿纠纷易发实践中,出借人、借款人多与保管单位签订三方合同,约定由保管单位保管质物。但部分保管人责任心不强,致质物在保管过程中损坏,从而引发损害赔偿纠纷。4、质物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承担纠纷增多出借人与借款人虽然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物的数量、种类,但大多未对质物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等作细化约定。有的质物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日后一旦质物价格下跌,质押双方易就质权成立后市场风险的承担问题发生纠纷。二、动产质权实现的条件动产质权的实现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其完全未履行,也包括其部分未履行。至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是否有过错,并无关系。2、债权人非因自己的原因未受清偿。虽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但债权人因其它的原因受到清偿的,质权消灭,质权人当然不能实现质权。质权人虽未受清偿,但是由于债权人自己的原因而未受清偿,质权人也不能实现质权。3、质权人占有质物。由于质权以占有质物为存续条件,质权人不占有质物的,质权人无法实现质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动产质权是现实支付交易的产权,由自己承担损失。 权利质权必须是财产权,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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