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旦起火,不要惊慌失措,如果火势不大,应迅速利用备有的简易灭火器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救火灾。若火势较大应迅速拨打火警电话。发现火源时,现场人员应利用附近灭火器材积极扑灭初期火灾,并迅速向调度室报告。在难以控制时应立即佩戴自救器,按照火灾事故的避灾路线,迅速撤出灾区直至地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控制火灾发生的要素之一,可燃物。尽量减少可燃物的存在,比如家里不要存放汽油啥的2、控制火灾发生的要素之二,着火源。可燃物有时候很难控制,这样就要注意减少火源,比如注意抓好电气设施防火,不要让电线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灯泡不要靠近可燃的物体,再比如不要在有可燃物的地方玩火什么的,遇到水容易发生火灾的东西要有防水防潮措施,等等吧。常见的着火源有明火、电火、辐射、静电(雷电)、化学品等3、在建筑防火中,常常要把一个大的空间划分成几个防火小空间,这样一个地方发生火灾之后不会蔓延到其他地方,建筑之间保持适当距离也是这个意思4、此外,消防还针对发生火灾之后,减少火灾危害设置了许多保护措施,比如在建筑内部安装消防器材设施、保证人员能够疏散逃生的通道、标识和应急照明、广播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1种观点: 我国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防止发生火灾。在面料深加工工艺中是指一种阻止发生火灾的工艺。阻燃剂主要有有机和无机,卤素和非卤。人人都应注意防火,平时多了解火场逃生知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安全。也就是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发生。森林火灾不只是烧毁成片的森林,伤害林内的动物,而且还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引起土壤的贫瘠和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的作用,甚而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尽管当今世界的科学在日新月异地向前发展,但是,人类在应对森林火灾上,却依然未能取得太多进展。人为火包括以下几种:1、生产性火源:农、林、牧业生产用火,林副业生产用火,工矿运输生产用火等;2、非生产性火源:如野外吸烟,做饭,烧纸,取暖等;3、故意纵火:在人为火源引起的火灾中,以开垦烧荒、吸烟等引起的森林火灾最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3种观点: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预防是森林防火的前提和关键,森林防火必须立足于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是指森林火灾一旦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握战机,采取各种措施,有效扑救森林火灾,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五)灾后处置。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1种观点: 森林防火的实行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预防是森林防火的前提和关键,消灭是被动手段,挽救措施,只有把预防工作做好,才有可能不发生火灾或少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将其消灭,因此,在森林防火的工作中,必须做到预防和扑救双管齐下。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预防森林火灾的措施有哪些1、树立防火意识。每个人都要从思想上认识到森林火灾危害的严重性,在思想上建立起一道防火线,做到防患于未燃,这是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关键。个人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生活活动,要时刻不忘森林防火;2、严格控制火源,强化火源管理。这是防止森林火灾最有效的办法。严格控制野外生产用火,必须的生产用火,要实施防火措施,认真执行用火审批制度。不要擅自上山用火,不要在林中生火取暖,不准小孩上山玩火,不在林中乱丢烟头,在林区不要夜间点火把照明等;3、确保不因为疏忽而引发森林火灾。进入林区应自觉向森林防火检查站交出随身携带的火种,自觉移风易俗,不在树林区上坟烧纸;4、沿山村组建立防火组织。在防火期内对防火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密切关注林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森林防火的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森林防火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预防是森林防火的前提和关键,森林防火必须立足于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是指森林火灾一旦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握战机,采取各种措施,有效扑救森林火灾,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