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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留学生该如何决策?

来源:汇意旅游网
第1种观点: 一、留学生在美国结婚手续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5.无配偶证明、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二、在美国合法结婚必须通过的两个步骤Step1:申请结婚执照(MarriageLicense)在美国结婚要先领取婚证才能进行结婚仪式:前往所属政府机关填写个人资料并缴费,就可以拿到结婚证了。①上网预约申请结婚证到所属郡县官方网站中,找到MarriageLicenseReservation的选项,点入后就可挑选领取结婚证的日期与时间。②在指定时间前往领结婚证到现场去领取结婚证,办事人员也会再核对一次两人资料,双方确认无误并签名缴钱后,就可以领结婚证。注:结婚双方须一同前往领证,缺一不可。记得携带护照、ID或绿卡等未过期的身分证明,有过婚姻也需携带离婚证明。Step2:进行公开结婚仪式典礼,并领取结婚证书(MarriageCertificate)拿到结婚证后,必须在90天内完成结婚仪式。可以选择在政府机关、教堂、公园或家中举办婚礼,重点是要有一位政府注册登记的牧师证婚签名。若超过90天这张结婚证就失效需重新申请。申请结婚证并举行证婚仪式这两个步骤都须进行,才能拿到结婚证书。婚礼当天把写好的结婚证拿给牧师,牧师寄回市政府登记存档,待市政府登记完成后就会将结婚证书正本寄回。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因为婚姻登记不是全球通用。但不同国家有同宗教有不同的要求。请提前咨询清楚需要什么手续。一家国家的婚姻登记只在该国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3种观点: 出国留学生怎样结婚如果当事人双方均出国留学生,且要求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应提供其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证明,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如果没有档案可证明相关情况,则须先取得国内原户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证明(从工作单位出国留学的,也可以由工作单位出具)。如果所在国不承认我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也可以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双方要求在国内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理。《婚姻法》第8条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制度,《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则明确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后,登记的效力应追溯到双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期间。因此对结婚的实质要见的理解是确定结婚效力的关键。此条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婚前南同居行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实践问题。《婚姻法》第5、6、7条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一)积极要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二)消极要件:(1)已有配偶的;(2)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的旁系血亲;(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种同居的事实状态,双方并未达成结为夫妻的合意,故此种同居关系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的行为亦不属于补办登记的行为,不能将婚姻关系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间。此种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最重要的区别是,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而婚前同居关系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前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诉请解除婚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理离婚,有两种方式。1、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2、诉讼离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像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2种观点: 一、涉外婚姻需要什么资料1、涉外婚姻需要的资料,具体如下:(1)所需文件包括户口簿和身份证;(2)本人与对方三代以内无配偶、无直接血缘关系或旁系血缘关系的签字声明;(3)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4)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该国驻中国使馆证明无配偶的证明;(5)或东道国驻华使出具的无配偶证明。香港、澳门、台湾等国的非配偶申报书或证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二、涉外结婚手续如何办理涉外结婚办理手续如下:1、申请;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3、登记。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理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才能够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若在国外一方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则不能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中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该法律也允许符合某些条件的人保有中国国籍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其中包括出生时即拥有外国国籍的子女。然而,拥有双重国籍的人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方面可能会面临一些限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十四条:“ 外国公民在依法申请取得中国国籍并取得批准的情况下,自动丧失外国国籍;中国公民在依法申请取得外国国籍并取得批准的情况下,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十五条:“允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境外中资机构以及科研机构、教育机构、文化机构在依法授予权利的范围内,聘请取得中外双重国籍的人员担任管理、技术、教学、研究等职务,但该项人员不得担任国家机关工作。”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六条:“ 出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出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出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但双方均已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在外国定居,未依法声明不保留中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因此,涉外婚姻的子女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拥有双重国籍,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这可能导致个人的利益受到一定限制,需要注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国籍法是主权国家对公民国籍的取得, 丧失和恢复进行管理的法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国家是不承认双重国籍,对于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如果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所以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对于可能出现两个国籍的情形的,也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国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双重国籍涉及婚姻财产分割时,一般根据当事人协商、情况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遇到国籍法律不同的情况,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适用。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如不依法申请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婚姻、继承等法律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零一条:夫妻一方是外国国籍人的,婚姻财产制度适用夫妻一方的国籍法律规定,或者夫妻双方约定的法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当事人有选择权,但选择的法律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跨国结婚手续如下:1、双方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外国人携带本人的有效护照,以及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有关机关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3、询问双方是否自愿、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4、对于符合条件的当场准予登记、发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2种观点: 可以,但是关于户籍问题建议咨询迁出地与接收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公安局),关于结婚问题,建议咨询双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管理部门(民政局)。户口迁移比较容易,只要在你现有户籍所在的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就可以。一、留学生结婚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政部、教育部、外交部《关于出国留学生办理婚姻登记的暂行规定》:(一)出国自费留学生要求在国内办理婚姻登记的,应持本人护照和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出具的国外期间婚姻状况证明,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户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公费留学生可持由教育部出国人员集训部出具的出国留学生结婚证明,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户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二)当事人双方均为出国留学生并要求在国外登记结婚的,如其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有档案可资证明,可以到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办理结婚登记;无档案可资证明则须先取得国内原户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证明(从工作单位出国留学的,也可由原工作单位出具)。如驻在国不承认我使馆或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也可以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二、国外领取结婚证的国内认定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在中国使用,必须进行三级认证。国外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程序(一)委托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二)将公证过的结婚证送该国外交部进行认证;(三)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认证的结婚证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在海外领取结婚证如果双方是中国人,带上双方的护照和签证。一般需要准备合影三张到五张。因为不知道你在那个国家,最好到驻该国的中国大使馆的网站上查看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般都有详细的说明。提前准备好材料按照大使馆的办公时间去办理。

第3种观点: 跨国婚姻的当事人可能是不同国籍的人或者双方虽然是同一国籍,但结婚或离婚地在外国,这时就需要了解所在国国家的法律,否则,就有可能出现“破坏婚姻”(即在一国是合法婚姻或合法离婚,在另一国则属于非法婚姻或尚未离婚)。(2)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各国的民法典律有所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由于法律的有效力是受地域限制的,当事人只要适当地改变行为地点或诉讼地点,所适用的法律就有可能对自己最有利。一种作法是选择行为地,即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国家缔结婚姻或提出离婚。另一种作法是选择法院地,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婚姻时,一般就要通过法院来解决。法院在通常的情况下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审理案件的,但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则不尽然。当有数个国家的法律都可能得到适用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都有一套专门的处理规则。这种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的规则就是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法院按照这套规则在涉外婚姻的案件中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被选定的法律为“准据法”,它是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由于各国的国际私法各有不同(例如有的国家规定离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有的则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所适用的实体法有异,其结果也存在差别,因此,在当事人了解法院地国的国际私法后,完全可以选择理想的法院地提起涉外婚姻诉讼,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实现。当然,无论以何种方式选择法律,都要一秉善意,以免使其行为无效。(3)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当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能需要在另一国执行(如支付抚养费、夫妻财产的分割等),当事人事先就应当考虑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事出有因后能否承认和执行。否则,再好的判决也是一纸空文。各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判决(包括裁定),条件不尽一致。从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定来看,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是:作出判决的法院依其本国法有管辖权、作出判决的法院是依本国国际私法选定准据的、判决已经生效、被诉方得到合法传唤以及判决的执行无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理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才能够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若在国外一方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则不能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2种观点: 一、涉外婚姻需要什么资料1、涉外婚姻需要的资料,具体如下:(1)所需文件包括户口簿和身份证;(2)本人与对方三代以内无配偶、无直接血缘关系或旁系血缘关系的签字声明;(3)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4)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该国驻中国使馆证明无配偶的证明;(5)或东道国驻华使出具的无配偶证明。香港、澳门、台湾等国的非配偶申报书或证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二、涉外结婚手续如何办理涉外结婚办理手续如下:1、申请;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3、登记。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第3种观点: 办理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才能够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若在国外一方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则不能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一、在国外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在国外办理离婚手续,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手续是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对双方协议离婚程序的规定有哪些对双方协议离婚程序的规定是:协议离婚在具体程序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1、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及婚姻法的一般性原则,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但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当事人对在国外登记注册的结婚证书在该国进行公证(该国的公证机关或有公证权的律师行),然后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2、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首先由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大陆一方将公证书副本带到上海公证员协会核证。3、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4、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对涉外婚姻效力的审查,如果一段涉外婚姻符合了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的话,那么我国法院一般就会认定该婚姻是合法的。涉外婚姻毕竟与国内婚姻不同,所以在处理方面肯定要麻烦一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2种观点: 一、涉外婚姻需要什么资料1、涉外婚姻需要的资料,具体如下:(1)所需文件包括户口簿和身份证;(2)本人与对方三代以内无配偶、无直接血缘关系或旁系血缘关系的签字声明;(3)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4)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该国驻中国使馆证明无配偶的证明;(5)或东道国驻华使出具的无配偶证明。香港、澳门、台湾等国的非配偶申报书或证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二、涉外结婚手续如何办理涉外结婚办理手续如下:1、申请;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3、登记。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第3种观点: 涉外婚姻是指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及台湾同胞之间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在涉外婚姻中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另外,为维护国家利益,我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有一定的限制,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允许同外国人结婚。一、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一)中国公民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二)外国人、外籍华人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三)香港同胞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四)澳门同胞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五)台湾同胞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六)华侨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七)出国人员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1、本人护照;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除此之外,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张,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二、结婚登记1、初审:查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受理:①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②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4、登记:婚姻登记员审查后,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5、颁证: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并祝贺新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涉外婚姻争议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国内或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需要考虑具体情况如争议的性质、争议当事人的国籍和居所、仲裁机构的专业性等因素。建议当事人选择专业、公正、高效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仲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任何仲裁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第二十二条:涉外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外国法律要素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4.《关于加强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仲裁机构应当建立与其仲裁业务相适应的各类专业仲裁小组,确保仲裁程序规范、专业、高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留学生在涉外婚姻中需要注意婚姻形式、财产分配、离婚协议等法律问题。同时,双方需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婚姻自由、财产分配原则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 第十一条 夫妻都有平等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工作能力的,应当共同负担家庭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家庭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登记在谁名下的财产,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十九条 离婚应当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起诉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三百七十四条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属于个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三百八十六条 夫妻可以协商财产的分配。 鉴于以上法律规定,留学生在涉外婚姻中应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外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在跨国婚姻中经常出现,处理方式取决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法,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和解决。一般可以采取家庭法院、家庭调解或者国际调解等方式。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监护等事项应当协商解决。对协商不成的事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及其变动,适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法律。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三条:出于子女最佳利益的考虑,每个儿童都有权同父母分离,与任何一方都能保持联系,除非此种保持不符合儿童的利益。4.《国际私法公约》:跨国婚姻涉及到涉外子女抚养和教育问题的,适用本公约规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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