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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标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什么

来源:汇意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我国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防止发生火灾。在面料深加工工艺中是指一种阻止发生火灾的工艺。阻燃剂主要有有机和无机,卤素和非卤。人人都应注意防火,平时多了解火场逃生知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安全。也就是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发生。森林火灾不只是烧毁成片的森林,伤害林内的动物,而且还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引起土壤的贫瘠和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的作用,甚而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尽管当今世界的科学在日新月异地向前发展,但是,人类在应对森林火灾上,却依然未能取得太多进展。人为火包括以下几种:1、生产性火源:农、林、牧业生产用火,林副业生产用火,工矿运输生产用火等;2、非生产性火源:如野外吸烟,做饭,烧纸,取暖等;3、故意纵火:在人为火源引起的火灾中,以开垦烧荒、吸烟等引起的森林火灾最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2种观点: 森林防火的实行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预防是森林防火的前提和关键,消灭是被动手段,挽救措施,只有把预防工作做好,才有可能不发生火灾或少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将其消灭,因此,在森林防火的工作中,必须做到预防和扑救双管齐下。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预防森林火灾的措施有哪些1、树立防火意识。每个人都要从思想上认识到森林火灾危害的严重性,在思想上建立起一道防火线,做到防患于未燃,这是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关键。个人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生活活动,要时刻不忘森林防火;2、严格控制火源,强化火源管理。这是防止森林火灾最有效的办法。严格控制野外生产用火,必须的生产用火,要实施防火措施,认真执行用火审批制度。不要擅自上山用火,不要在林中生火取暖,不准小孩上山玩火,不在林中乱丢烟头,在林区不要夜间点火把照明等;3、确保不因为疏忽而引发森林火灾。进入林区应自觉向森林防火检查站交出随身携带的火种,自觉移风易俗,不在树林区上坟烧纸;4、沿山村组建立防火组织。在防火期内对防火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密切关注林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2种观点: 第一条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报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起火,应尽快地向就近的乡以上或护林防火组织、林场、森林经营所、林业站等单位报告。第三条肩负森林防火任务的了望员、巡山员、国有林代管员等护林人员,发现森林起火时,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乡、村、社(组)报告,就近组织扑救。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经营范围内森林防火责任。非森林防火期,在野外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用火的应有专人看守,用火结束后要清理火烧迹地。因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或遗留火险隐患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类野外用火行为必须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在规定的时间内,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的违规点烧行为,无论成灾与否,都将严厉追究行为人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引起森林火灾的对行为人依法严惩。在草原防火期内应注意什么? 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和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综上所述,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警,参考当时情境下对应的相关方式来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第四十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 ,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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