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统一处理模式靠近城区、镇区且满足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接入要求的村庄宜优先纳入城区、镇区污水收集系统,所有的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后,送入到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这种模式适用于距离中心城、卫星城、建制镇的城镇污水管网较近(5 km以内),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由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相对运行规范、管理完善,而且污水处理的运行较为经济,污水处理的效果也更有保障,有条件的村庄应优先考虑这种污水治理模式.法律依据:《农村集落排水工程设计指南》 靠近城区、镇区且满足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接入要求的村庄宜优先纳入城区、镇区污水收集系统,所有的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后,送入到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见图1)。这种模式适用于距离中心城、卫星城、建制镇的城镇污水管网较近(5 km以内),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由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相对运行规范、管理完善,而且污水处理的运行较为经济,污水处理的效果也更有保障,有条件的村庄应优先考虑这种污水治理模式。《农村集落排水工程施工指南》 靠近城区、镇区且满足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接入要求的村庄宜优先纳入城区、镇区污水收集系统,所有的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后,送入到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这种模式适用于距离中心城、卫星城、建制镇的城镇污水管网较近(5 km以内),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由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相对运行规范、管理完善,而且污水处理的运行较为经济,污水处理的效果也更有保障,有条件的村庄应优先考虑这种污水治理模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增强生活污水处理意识。2.增加资本投入。3.污水处理技术的合理使用。4.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长效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细化整改方案。各地要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实施方案,安排工作计划和资金,制定管网建设时间表和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时间表。(二)完善运行条件。加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力度,因地制宜完善运行条件,老城区充分利用和改造现有雨污合流管道和明渠,新城区加快污水管道建设力度,充分收集污水,力争项目高负荷运行。(三)保障运行经费。所有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乡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若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由各地财政按比例予以补贴。各地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管理、拨付污水处理费等方面的职责,实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四)加强运营监管。建立乡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管体制,实行三级监管,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市区责任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机制的落实;乡镇政府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相关工作的实施。争取年底前正式投入运转的4个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60%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增强生活污水处理意识。2.增加资本投入。3.污水处理技术的合理使用。4.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长效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3种观点: 农村水环境是我国水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如此严峻的农村水污染形式,我们应努力寻找解决方案和出路。(一)发展生态农业。对农业生产和农作物种植,应加快研制出高产、高抵抗力作物,减少化肥和农药的施用量,提高农药和化肥的利用率,鼓励施用天然肥料和实施秸杆还田技术。努力控制农业非点源污染,要求政府将投资重点放在生态工程的研究和利用上。生态工程主要包括:水土流失控制工程、营养元素植物带控制生态工程、农田径流污染控制生态工程等。从根源上制止农业污染,使农业生产体现出经济和环境双重效益,并达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改以往的粗放型的农业生产方式为依靠科技提高农业生产率的精密型的生态农业生产。强化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综合治理,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处理,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工程。(二)加强规划、合理安排企业布局对于蓬勃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并将这些措施与乡镇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区域布局结合起来。对乡镇企业带来的污染物集中处理,也就是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在这些活动中,政府的引导和督促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因为企业不会主动为环保去考虑布局,更不会主动投入太多的环保资金,这就要求政府在合理规划乡镇企业布局和城镇建设布局的同时,加大对环保的投入。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经验表明,要控制水环境恶化的趋势,环保投入要达到GDP的1.5%,要使环境改善则须达到GDP的2.5%。而我国目前乡镇企业的环保投入仅达到GDP的0.1%,与水环境的保持与改善要求的投入标准差距太大。在合理规划乡镇企业的同时,政府还要注重小城镇建设规划。应制定有利于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及能源政策。鼓励发展对水环境无污染、少污染的行业和产品,提倡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推动工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农业的进程。有机的把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三)加快水污染处理设施建设,提倡农村社区污水的处理和资源化首先,加快废水排放和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筹集民间资金为辅,加快废水处理设施的上马和废水处理厂的建设。尽量做到水的循环利用,提倡节约、高效用水。其次,按“污者付费原则”,通过合理的价格体系,征收生活污水处理费,多渠道加大环保投入。另外,我国目前对农村用水实行无偿使用原则,不像城市居民那样征收水费,这无形中鼓励了浪费用水。所以,应当在普及自来水的较发达的乡镇试点实施征收水费,在经济上激励他们节约用水,减轻用水压力和水环境污染状况。更重要的是,我们应学习发达国家建设“污水净化与资源化生态工程系统”——它是人类应用现代生态学、环境科学、系统工程和高效生态工程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设计建构的,具有使污水净化和资源化的人工生态系统。农村社区污水多为生活污水,可加以利用和资源化程度高,可以将污水处理生态工程与农业生产相结合,即可降低污水处理费用,又可增强土壤肥力。由此可见,基于生态工程所独有的特点及我国农村现有的条件,生态工程将是一种非常适合农村社区污水处理的技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同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是不同的,GB3545-83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6-83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7-83合成脂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9-83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0-83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1-83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3-83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0-84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1-84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3-84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GB5469-85铁路货车洗刷废水排放标准。其中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工业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及冷却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副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工业废水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法律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条 标准分级:(一)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二)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三)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四)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五)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衍生问题:工业废水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工业废水的处理原则如下:(一)优先选用无毒生产工艺代替或改革落后生产工艺,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杜绝或减少有毒有害废水的产生。(二)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产生有毒中间产物和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操作、监督,消除滴漏,减少流失,尽可能采用合理流程和设备。工业废水工业废水(三)含有剧毒物质废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属、放射性物质、高浓度酚、氰废水应与其它废水分流,以便处理和回收有用物质。(四)流量较大而污染较轻的废水,应经适当处理循环使用,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城市污水处理负荷。(五)类似城市污水的有机废水,如食品加工废水、制糖废水、造纸废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进行处理。(六)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如酚、氰废水,应先经处理后,按允许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下水道,再进一步生化处理。(七)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应单独处理,不应排入城市下水道。工业废水处理的发展趋势是把废水和污染物作为有用资源回收利用或实行闭路循环。
第2种观点: 一、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什么1、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规定如下:(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省级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污水的排放方式有哪些 污水的排放方式:1、当城市有污水处理厂时,生活废水与粪便污水宜采用合流制排出;2、当建筑物采用中水系统时,根据中水的用水对象及所选用的原排水水质分质排出;3、当冷却废水量较大而需循环或重复使用时,宜将其设置成单独的管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