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被拘留,一般在拘留所内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是指扣留,拘禁。一般分为三种,分别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为依据;行政拘留的适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依据;民事拘留的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拘留主要类型为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限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谓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 犯罪之人。所谓重大嫌疑分子,则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之人,理论 上一般称之为“准”现行犯,例如,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 发拘留证。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 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人大代表时,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或报请 其许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 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 原因需要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 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第六十条 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第六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开展所内文化建设活动,营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进被拘留人知错、认错、改错的文化环境和氛围。第六十三条 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拘留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治安拘留的人会在里面接受法律、道德教育。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 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在公安机关做过笔录不会有犯罪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3种观点: 都可以。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两者的职能完全一致。如果是刑事案件,无论派出所还是公安局接受报案,都会移交刑警队。如果是经济、民事纠纷,公安局一般移交给派出所,如果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就直接受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