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居,是指两个相爱的人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间男方和女方可以随时提出分手终止关系。1、基本的原因是未能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一些人的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漠。当事人不愿受婚姻关系约束,不愿承担义务,对双方关系持不严肃和不负责任态度则是当事人的心理原因。2、也有当事人抱着"试婚"的态度。1979年2月2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的意见》对事实婚姻进行了定义,"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该种模式在当代中国非婚同居关系中存在最为普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居关系有狭义与广义的区分。同居是男女双方在没有依法获得正式的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生活状态。这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但是这种关系由于没有获得法律的保护,所以实际上是非常脆弱的,遇到实际利益纠纷时,容易出现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同居关系没有时间要求。我国早已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婚同居一般不属于违法,但如果同居的一方或双方已经有了配偶,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是属于违法行为,会构成重婚罪,重婚罪视情节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已婚和其他人同居是属于不道德行为,可以离婚,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对当事人并没有其他强制措施实现,无过错方有权起诉离婚。重婚罪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一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属于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衍生问题:同居多久算重婚?同居双方未登记结婚或者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管同居多久都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下面四个要件,就构成了重婚罪:第一,犯罪嫌疑人属于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体包括两类:一是明知道他人有配有,虽然自己未婚,仍然与他人结婚的;二是自己已经结婚并且没有离婚,却仍然与他人再次结婚的;第二,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意思是明知道对方或者自己已婚,仍然希望结婚的;第三,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具有重婚的行为,比如到民政局骗取结婚手续,或者与已婚人士存在事实婚姻,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都属于重婚行为;第四,犯罪嫌疑人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因此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居时间不是判定事实婚姻的因素,根据相关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关键点有三个:1、未办理结婚登记;2、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符合结婚的法定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都符合上面三个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另外,如果男女同居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后的,属于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关于解除关系,如果要解除事实婚姻的,可以补办结婚证再离婚,或者起诉到人民进行离婚;对于同居关系,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不用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也不会受理这类请求解除事实婚姻的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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