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不一定,参加完体检和政审之后,凡是录用的新兵就要在地方武装部定兵了,(定兵就是定人,定地点),也可以说是给今年确定能走的兵员分配当兵的地点,当然也有很多是家长都提前努力过的了,定兵之后还要公示出来,如果没人检举揭发,就是家访了,定到哪里,就有哪里来的接兵干部家访,基本上凡是家访过的,就确定是要走了.一般的家访日期是在体检过后的半个月开始,不过也不一定,有的当兵的就没有家访,因为家访不是一项必需的程序,现在社会风气导致有很多家访都变了味,家庭条件好的,可能要家访好几次,条件不好的,可能就不家访了.家访之后,武装部和接兵单位根据招兵名额,从体检政审家访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新兵名单。我国现在实行冬季征兵制,一般是每年的8月中旬开始动员,10月开始征兵报名,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体检,11月中旬至11月下旬政治审查(政审),12月1日下达入伍通知书 ,12月上旬发放服装,12月中旬开始运兵(分批运输新兵:12月10日-12月31日),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新兵要运完。进藏兵由于气候原因要稍微早一点,否则大雪一封山就进不去了。 新兵的批准时间,将统一填写为12月1日,新兵的军龄也一律从12月1日起算。家访主要目的:第一项,查你家里三代内是否有犯罪记录。第二项,查看你是否有犯罪记录。第三项,看看你家人和你本人是不是自愿参军的。还有要看看邻里对你的评价等。法律依据《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征兵政治考核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初步考核、联合考核的步骤进行,对兵员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还应当进行走访调查。组织走访调查,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未经部队接兵人员签署考核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综合相关部门意见,签署政治考核结论意见。第三十二条 经公示没有发现问题的预定兵对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开具入伍批准书,并发给入伍通知书,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在其户口和身份信息中注明服现役。新兵家属凭入伍通知书享受军属待遇,领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第二十一条 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第二十二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征兵家访又叫做走访,由武装部工作人员、军分区征兵人员结伴预约到那些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青年家里拜访、核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征兵家访意味身体检查合格,只要通过家访等政治审核之后,即可参军入伍,家访属于审定新兵的一项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家访主要就是调查应征青年是否符合政审要求,由地方武装部进行走访调查,看直系亲属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等,需要公安部,乡镇街道办或者是村委会进行配合调查,了解应征青年在当地的形象和表现等。应征青年需要做好个人形象的准备。都说第一印象很重要,既然选择报名当兵,就需要按照当兵的标准来执行,特别是个人的形象上需要重视,很多年轻人在地方的时候就喜欢留长头发,或者搞一些比较“潮”的发型。选择了当兵应当把个人形象好好整理,不能留长发,最好按照当兵的标准来理发,还有就是不能留胡须,留长指甲,穿着要整洁干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第十六条 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要求是要到家进行走访的,主要是了解本人以及家人对参军入伍的态度,是否是出于自愿。以往有的父母通过关系把子女送到部队,但是孩子并不是很想当兵,在部队自然是表现不好,有的甚至逃离部队。所以有的接兵干部会和家长签定协议,主要是为了证明孩子是自愿到部队锻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第十五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